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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1-15 生效日期:2014-01-15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14号)的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8元/月。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证银行账户资金足额划扣,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影响参保及待遇享受。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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