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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17 | 生效日期:2014-01-17 |
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0年至2012年纳税检查已结束, 《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地税稽处〔2013〕150号)现对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地税稽罚〔2013〕133号)进行公告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
你单位位于“黄岛区珠江路南侧、建院路东侧”的土地未按规定缴纳2012年四季度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五条规定,应补缴土地使用税346249.80元。2011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第七条规定,应补缴印花税8712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上述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单位15日内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处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或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60246元。限你单位15日内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行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税务文书请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6676065。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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