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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调整发票资格认定等事项审批权限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13]7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2-05 | 生效日期:2013-12-05 |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局有关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认定、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或经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减免)、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减免备案和社保费缓缴审批;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到各市县区地税局,省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不再办理上述5项审批事项。
二、从8月1日起,将困难纳税人车船税减免审批1项纳入省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受理。
三、我局对《海南地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修改后再呈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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