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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国税函[2013]3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2-18 | 生效日期:2013-12-18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企业专项资产损失简化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统一使用ERP资产管理系统的企业,发生的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资产损失汇总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声明的,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25号)有关规定,做好资产损失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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