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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22 | 生效日期:2014-01-22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应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为此我局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年度申报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系统,因此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再开通网报功能。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分支机构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申报时,暂用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送《分配表》。分支机构可使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下载模板作为报盘文件在办税服务厅申报。
三、总机构使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总机构年度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总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送《分配表》。总机构可使用《总机构年度申报表》下载模板作为报盘文件在办税服务厅申报。
四、《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是在《广东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V2.0》的主表基础上增加三行次而成,所增加指标的填表说明如下:
(一)第43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
(二)第44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本表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
(三)第45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及《总机构年度申报表》模板(注:其中43至45行不支持导入功能,需要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手工录入)可在门户网站进行资料下载,下载路径为: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涉税表格—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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