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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22 | 生效日期:2014-01-22 |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就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二、非金融企业是指除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
三、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以下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一)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
四、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纳税人如需了解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政策规定,可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dltax.gov.cn)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网站(zsfj.gdltax.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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