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地税发[2013]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1-07 | 生效日期:2014-01-01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围绕企业所得税管理 “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的总体要求,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协同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工作,形成各税(费)种联动、部门间配合、内外协作的管理合力,有效提升地方税收整体管理质效。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尽快使广大税务人员明确工作要求;要加快所得税人才队伍建设,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和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大力培养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业务专家,组建专家团队,积极创造条件,发挥专家团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督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办法》与规范执法、加强征管、优化服务、风险防控、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督查指导,将《办法》实施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逐级分解和落实管理责任;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扣重点事项和重点环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及时向省局反馈相关工作情况,确保后续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保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高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税务机关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立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备案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第三方信息运用和风险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等,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
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备案或自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
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对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施后续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
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结合内外部信息,设立主要纳税风险点,开展数据分析比对,采用纳税提醒、评估约谈、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方式,实施后续管理。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对象涵盖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
第五条 跨年度事项是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
跨年度事项按内容分为:跨年度收入项目、跨年度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项目、其他跨年度项目。
(一)跨年度收入项目: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政策性搬迁收入等。
(二)跨年度扣除项目: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项目,主要包括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资产折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适用特殊重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原因造成的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项目等。
(三) 亏损弥补项目:亏损结转至五年内弥补、符合条件的合并(分立)亏损结转弥补、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清算所得弥补亏损、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等。
(四)其他跨年度项目: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抵扣等。
第六条 重大事项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事项。前者主要包括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后者包括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企业间关联交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集团企业合并纳税等事项。
第七条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风险发生概率较高、易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事项,主要包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等。
第八条 重点行业是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制造业、房地产开发业、建筑等业等。
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管理
第九条 对跨年度事项实行电子台账动态管理,同时实行纸质备份。台账应当分户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
第十条 跨年度事项管理台账的数据应主要来源于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征管系统,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跨年度事项的管理信息按要求登记台账,根据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结果反馈,及时更新维护台账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第三方信息加强管理台账数据信息的分析比对,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实施纳税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三)对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是否按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提供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检查或评估资料。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是否按照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章 税收优惠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的事项,按管理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列入事前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依法办理相关资格(资质)等认定备案后,实施后续管理。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实施后续管理。
列入事前备案(申报)的主要事项: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等。
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主要事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优惠以及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等。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实质性审核和跟踪管理。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是否符合有关事项的备案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等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更新备案事项。
(三)备案事项有期限规定的,是否到期按规定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未经备案自行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
(五)已按规定备案的事项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对自行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和纳税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是否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存货的损耗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申报扣除的金额计量是否准确等。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和充分;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向责任人追偿;资产损失是否与消防、质检、保险等第三方信息一致;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资产损失事项是否已在会计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等。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损失发生年度是否正确,是否超过法定的追补期限。
(四)对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第六章 企业重组和清算管理
第十六条 对企业重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的备案和后续管理。对企业清算业务,应重点加强对清算所得、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第三方的相关信息,与重组、清算业务相关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和分析,组织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必要时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第十七条 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否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是否准确;纳税人申报是否及时准确。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在一般性税务处理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将特殊性税务处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
(四)重组各方是否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方法,重组主导方是否将其他重组方的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企业清算业务进行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清算事项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实际经营期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剩余财产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七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集第三方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纳税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总分机构是否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准确的备案有关涉税资料。
(二)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三)总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五)总分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查补税款是否按规定就地入库。
第八章 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采集第三方相关涉税信息,加强境内外税务机关的管理协作、情报交换或实施联评联查,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反避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一)企业关联申报是否全面完整。
(二)转让定价和成本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及要求。
(三)关联融资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相关纳税调整是否准确。
(四)是否存在受控外国企业,当期相关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五)是否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税收安排)、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一)企业申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否全面完整。
(二)企业申报的间接抵免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
(三)境外所得金额和税收抵免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纳税年度的确定是否正确。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坚持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加强后续管理。针对税种特点、行业特征、区域差别和管理环节等逐步创设和完善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建立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强化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及时组建专家团队,提高后续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实现路径。完善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
主管税务机关应广泛采集财政、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国土、住建、国资、国税、银行等第三方信息,依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汇总纳税信息系统、湖南地税大集中系统和减免税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涉税信息的分析运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落实本办法,并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