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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洪国税函[2010]12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0-26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等一系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执行、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规范和提升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总体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熟悉掌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中准确把握,保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着力规范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明确全市非居民税收的征管范围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也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体现总局、省局“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要求,现明确全市非居民税收的征管范围为:四县三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高新区、经开区、湾里区)非居民税收实行属地管理,我市其他区域由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实行集中管理。
   
(二)明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1、审批和备案事项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为审批事项;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以及除审批事项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为备案事项。

2、审批和备案权限
非居民享受审批项下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市局(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还需层报省局),非居民享受备案项下的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审批流程及时限
(1)涉税金额2000万(含)以下审批流程及时限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政科国际税务岗(国际税务管理分局为国际税收科,下同),税政科国际税务岗在接到资料后6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经税政科长岗复核后交县、区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县、区分管副局长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退回申请或同意并将资料传递至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科。
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国际税收科接到县、区局传递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复核,签署意见并经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分管副局长复核后交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局分管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2)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的审批流程及时限
审批流程和涉税金额2000万(含)以下审批流程相同,但县、区局税政科的调查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复核时限压缩为6个工作日,市局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切实防范税务风险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应紧密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等,严格执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与备案制度。特别要建立健全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与备案内部监控机制,切实防范税务风险,严防在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与备案中出现腐败行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审批、复核、签字以及税务证明的开具,应由不同的岗位人员负责;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以及数额较大的案件要集体讨论、结案,并做好文件归档和保存工作。

四、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要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改善维护我国税务行政形象的要求出发,积极做好非居民纳税人税收服务工作,及时准备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等表式,既要做好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认定工作,严防协定滥用,又要做好向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严防在工作中滥用审批权限,故意刁难纳税人。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对2009年10月1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生效执行以来给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在11月5日以前向市局反馈情况,上报邮箱:ncgjliao@jxgs.tax。为确保本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各单位要组织对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的学习(附件二)。各单位在学习和清理中如遇税收政策问题,可及时与国际税务管理分局联系。

(二)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管理,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要建立和即时录入《    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附件一),并从2010年四季度开始于每季季末上报市局,上报路径: FTP/市局处室/国际税收/非居民税收台账。

附件1:《   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
附件2: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目录
附件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办发〔2010〕11号)


附件1:   xx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
年度 扣缴义务人 项目 税率 税额 税票号 开票时间 纳税人
      
填表说明:一、项目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率一般为25%、10%、7%、5%或0(免税)

附件2: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际便函〔2008〕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015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22、《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91号)
2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法国阿尔斯通、日本三菱重工、、三菱商事、英国XX工程公司向重庆珞璜电厂、江北电厂销售成套设备有关征税和适用税收协定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6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内地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970号)

附件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办发〔2010〕1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在10月31日以前完成对本单位涉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自查工作,11月份省局将对主管税务机关和有权审批机关进行抽查,省局赣国税发[2009]186号文规定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CTAIS电子文书流转情况一并纳入到此次检查范围。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非居民企业政策辅导——南昌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辅导提纲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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