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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申报问题的公告》征集意见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1-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即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为此,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申报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zgs12366@12366.gov.cn
2.传真:020-38001319
3.信件: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邮编:510623)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申报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即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企业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2]19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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