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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预[201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22 | 生效日期:2014-01-22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试点前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由省级与市县按照50%:50%比例分享。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省级对市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地方财政收入变化,按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规定分享或负担。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财政定期集中分配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税收,以及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汇缴到我省的税收仍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和有关问题补充的通知》(粤财预[2013]40号)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缴库时,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级次按“省级100%”填列,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级次按“省级50%、市县50%”填列,改征增值税退库相应按入库级次比例办理。
四、办理免抵调库时,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额,对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按省级100%调增省级改征增值税收入;对属于省市共享收入的改征增值税,按省级50%、市县50%比例相应调增省级与市县改征增值税收入。
五、对中央出口退税地方需负担的7.5%部分,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由省级100%负担;属于省市共享收入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省级50%、市县50%比例分别负担,市县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上解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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