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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兴地税税政一[2014]2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23 | 生效日期:2014-01-23 |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7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13]278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13]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号)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下列对非洲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
2.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二、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暂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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