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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会[201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1-27 | 生效日期:2014-01-27 |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小微企业准确进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切实将国家帮扶小微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2330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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