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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嘉兴市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12-31 生效日期:2014-02-01
 

  现将《嘉兴市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嘉兴市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含港区)范围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按期申报管理、查账征收状态正常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等级的评价管理工作。
  税收遵从度等级的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按评价属期进行评价。评价属期为一个会计年度。每次评价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五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采用“日常实时评价加定期专项评价”的方式管理,以积分评定等级。即在日常征管中,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评价内容和标准”计算得失分,对纳税人实时进行评价。在年度终了时根据日常征管得分、年度税收贡献评价得分和年度财务状况评价得分按一定权重计算综合得分,为纳税人年度税收遵从度得分。
  第六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实行“分行业、分规模”管理。评定对象划分为十九个行业,每个行业内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从高到低划分为甲类、乙类两个规模,在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税收遵从度得分分别确定各行业各规模评价对象的遵从度等级。


  第七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从高到低设置蓝标、绿标、黄标、红标四个等级。各等级主要按年度税收遵从度得分确定,年度税收遵从度得分80分以上且不具有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评为蓝标、绿标等级,其中蓝标等级比例按行业规模总体遵从度评价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按行业规模评价对象总数的3%-10%;80分以下60分以上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评为黄标等级;60分以下或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评为红标等级。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的评价分为日常征管评价、年度税收贡献评价、年度财务状况评价三部分,年度终了时,综合三部分评价得分情况确定年度税收遵从度等级。
  日常征管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日常征收管理的情况。
  年度税收贡献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为纳税人年度税(费)缴纳在同行业同规模的排名情况。
  年度财务状况评价内容和标准为纳税人年度财务指标在同行业同规模的排名情况。
  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嘉兴市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明细表》。根据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变化,税务机关应对评价内容和标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按照评定内容与标准计分评定,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征管评价得分占60%,年度税收贡献评价得分占20%,年度财务状况评价得分占20%,计算周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年度日常征管评价得分=100-年度内日常征管评价扣分合计数。
  年度税收单项贡献指标评价得分=〔(分行业分规模评定对象税收贡献指标值—分行业分规模税收贡献指标最低值)/(分行业分规模税收贡献指标最优值—分行业分规模税收贡献指标最低值)×(100-a)+a〕×各税收贡献指标占比(a为最低指标得分,为0—100之间的常数);
  年度税收贡献评价得分=年度税收单项贡献指标评价得分之和。
  年度财务单项指标评价得分=〔(分行业分规模评定对象财务指标值—分行业分规模财务指标最低值)/(分行业分规模财务指标最优值—分行业分规模财务指标最低值)×(100-a)+a〕×各财务指标占比(a为最低指标得分,为0—100之间的常数);
  年度财务状况评价得分=年度财务单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
  年度税收遵从度得分=年度日常征管评价得分×60%+年度税收贡献评价得分×20%+年度财务状况评价得分×20%。

  第十条  在评价属期内,评价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蓝标等级:
  (一)有新增欠缴税(费)款超过1万元以上情形的;
  (二)非正常原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营业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三)被评定为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及以下的。

  第十一条 在评价属期内,评价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绿标以下等级:
  (一)有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超过税款所属期年度国、地税应纳税款总和10%以上)记录的;
  (二)未按期申报(含代扣代缴未按期申报)次数三次以上;
  (三)应纳税(费)款、代扣代缴税(费)款未按期入库三次以上;
  (四)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两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五)出口企业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有三次以上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六)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三次以上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
  (八)被评定为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的;
  (九)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情形之一的:
  1.虚开、代开发票;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
  6.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开票信息;
  7.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重大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红标等级:
  (一)在评价属期内,涉嫌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近两个年度内,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在评价属期内,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费)退回行为记录的;
  (四)在评价属期内,由于评价对象原因造成国地税管理状态不一致的;
  (五)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新办税务登记、解除非正常户或注销恢复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评价对象当年度不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设立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本级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的指导、协调、宣传、监督和表彰,以及年度税收遵从度蓝标、红标等级纳税人公示前的审核工作。评委会可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布置落实主管税务区(分)局开展评价工作和年度各等级评价、初审、复核、上报、发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国税区(分)局和稽查局、地税分局和稽查局分别设立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纳税人的日常征管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日常征管评价工作由国地税各区(分)局、稽查局相关岗位具体操作,发生扣分事项时按评定内容和标准予以记录,并即时以短信方式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短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区(分)局、稽查局申请复评,评价工作小组在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对区(分)局、稽查局复评结果仍存异议的,可向市局申请复评。市局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应先向主管税务区(分)局、稽查局申请复评,不得直接向市局申请复评。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市局评委会办公室对年度税收遵从度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评价和初审,考评结果汇总后提交市局评委会审定。
  经市局评委会审定为蓝标、红标等级的纳税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没有重大异议和问题反映的,确定为蓝标、红标等级;在公示期内有重大异议的,则由市局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并报市局评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蓝标、红标等级纳税人名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在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并建立各行业各规模纳税人遵从度等级查询目录,供纳税人及相关部门查询。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不得擅自将税收遵从度等级的评价情况和有关评价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结果纳入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供市、区两级各部门、各单位共享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遵从度等级实施分类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提高税收遵从度。
  第二十二条 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财税部门日常管理、实施财税优惠扶持政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蓝标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专案、举报检查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外,蓝标等级纳税人能配合稽查局责成自查的,自税收遵从度等级确定日起,一年内可以免除税务重点检查;
  (二)联合授予税收遵从度等级证书,通过网站、报纸、杂志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蓝标等级纳税人,帮助提升蓝标等级纳税人的社会信誉;
  (三)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享受常用证件免携带、蓝色优先通道(特约)服务、放宽发票领购限量、政策专递、定期上门等纳税服务措施;
  (四)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在规定范围内加大优惠幅度;
  (五)优先列入和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扶持政策事项;
  (六)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蓝标等级纳税人,帮助其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争取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七)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蓝标等级纳税人,帮助争取相关评先奖优及优惠扶持政策等;
  (八)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A级以上等级须在对应的评定属期内均为蓝标等级纳税人范围内产生。

  第二十四条 对绿标等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实行常规税收征管外,进一步加大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力度,帮助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税收遵从度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黄标等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日常税收的监管力度,并依法实施以下措施:
  (一)选取一定比例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年度检查计划;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供应量从严核定,普通发票的发售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三)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四)严格审查和控制财税优惠扶持政策的享受;
  (五)向金融机构等部门通报黄标等级纳税人名单,建议在办理信贷业务、享受优惠政策、评先奖优时从严审查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红标等级纳税人,除采取上述黄标等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依法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三)在严格审查和控制的基础上,一般不予享受财税优惠扶持政策;
  (四)及时向金融机构等部门通报红标等级纳税人名单,建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应用《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管理应用软件》,为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强化遵从度等级评价的数据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国税局、嘉兴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嘉兴市税收遵从度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明细表(日常征管评价).zip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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