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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30 | 生效日期:2014-01-01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进行公告,本次核定定额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期间如有调整,以地税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为准。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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