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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衢地税发[201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24 | 生效日期:2014-01-01 |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1]54号),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27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原征收标准,即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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