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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2013]7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08-13 生效日期:2013-08-13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3]69号)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8月9日        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11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取消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经向国审办(中央编办)请示后明确,该项目依据法律设立,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国务院不再另行公布该取消项目的名称。

请你们根据《决定》和《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确保执行和后续监管到位。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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