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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发[2014]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2-19 | 生效日期:2014-02-0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取消 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辽财非〔2014〕52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维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4年2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正常申报缴纳河维费,2014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申报期纳费人无需申报缴纳河维费。
二、省局“金税三期”后台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纳费人补缴2014年3月1日之前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稽查局已立案检查发现应补缴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三、各级稽查局从2014年2月1日起不再检查河维费和价调基金征收情况。
四、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费人,如果核定了河维费及价调基金,需要重新进行核定,保证3月份征期生效;省局对查账征收纳费人的河维费及价调基金核定信息,通过省局后台统一进行维护调整,调整后数据3月份征期生效。
五、各地要做好代开发票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重新确定和维护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河维费和价调基金的会统核算及结账工作,确保数据核算准确无误。
七、请各地严格按照省局要求落实好省政府的缓征政策,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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