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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14]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3-05 | 生效日期:2014-03-05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秀惠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15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秀惠有限公司仅在香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秀惠有限公司不具有利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利息条款待遇。
后续补充文件——
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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