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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发[2014]27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2-17 | 生效日期:2014-02-17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项国税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审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9号公告的要求,由企业提出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国税机关确认。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后续管理,加大对取消项目的事后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省局将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
各单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审批目录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广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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