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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预算单位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政办[2008]1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30 | 生效日期:2008-05-30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预算单位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预算单位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收杠杆,倍受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等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随后相继出台了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文件,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随着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认真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示范带头作用。我市在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工作中已从2006年开始连续两年将确定的22类高收入行业近58万人纳入了全员全额管理,特别是省政府已于去年年底率先通过省财政对省直行政单位7200人集中发放的工资加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了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为我市2008年将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纳入全员全额管理起到了表率作用。
尽管我市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着簿弱环节,特别是对预算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力度由于种种原因与政策规定尚有一定差距。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减化程序,方便扣税,我们拟采取源泉控管的办法,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上,采取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统发的工资和核发的津补贴集中实施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经确保个人所得税扣缴公正公平,并得到严格规范地征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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