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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部分车辆销售企业代征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3-19 | 生效日期:2014-01-01 |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车主),方便纳税人(车主)履行纳税义务,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国税部门选择了部分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具备一定销售规模、纳税信用良好的车辆销售企业,使用“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 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
车辆销售企业可为纳税人(车主)购买的车辆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票证打印等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车主)购买车辆后,可自行选择前往当地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或在购车现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事宜。
我省各地国税部门将根据车辆销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分步扩大委托代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销售企业。
如对车辆销售企业的代征身份有疑问,可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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