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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经信技改函[2014]4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3-19 生效日期:2014-03-19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有关部门主要对工作机制、免税目录、不免目录等进行了调整,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并进一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全面告知相关领域企业,扩大政策受惠面。

  二、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请各地进一步重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工作,主动了解有关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不免目录的建议,及时通过我委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三、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将有两次申报时间,请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接收。具体要求如下:

  1、我委于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接收2014年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申请材料。为做好免税转报工作,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有关企业于3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送我委,我委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后,企业于3月31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我委(一式四份及光盘两份),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
  2、我委于201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接收新申请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申请材料。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有关企业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送我委,我委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后,企业于11月31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送我委(一式四份及光盘两份),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

  我委将按照《广东省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转报办理办法》(粤经信技改函[2013]785号)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联系人:蓝艾青,电话:020-83135836)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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