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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3-12 | 生效日期:2014-04-01 |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及扣除标准公布如下:
一、我省凡从事以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1.耗用稻谷生产的大米,平均单耗数量为1.89(单位:千克,下同);
2.耗用小麦生产的面粉,平均单耗数量为1.38;
3.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4.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平均单耗数量为1.05;
5.耗用木耳生产的黑木耳,平均单耗数量为1.24。
二、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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