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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19 | 生效日期:2014-03-19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研究“十二五”后三年铁路建设总体安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2]80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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