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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兴地税税政二[2014]5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3-26 生效日期:2014-03-26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京财税[2014]27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期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期,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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