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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兴地税税政二[2014]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26 | 生效日期:2014-03-26 |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京财税[2014]27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期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期,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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