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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黑地税函[2009]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4-14 | 生效日期:2009-01-01 |
提示——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哈尔滨市不低于15%,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不低于12%,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不低于10%,伊春、黑河市及大兴安岭地区和其他市所属县(市)不低于8%。
二、关于对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对财务管理规范,账薄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并且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30%,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应税所得率。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6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8]30号)中关于房地产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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