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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结2013年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提醒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3-27 | 生效日期:2014-03-27 |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2013年出口货物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完毕,对于生产型企业信息未收齐的,需在该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对于外贸企业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不进行备案,企业将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于4月申报期结束前全部申报到税务机关,逾期不得申报退税。
请核实2013年出口货物明细,以免漏报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大连市国税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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