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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结2013年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提醒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3-27 生效日期:2014-03-27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2013年出口货物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完毕,对于生产型企业信息未收齐的,需在该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对于外贸企业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不进行备案,企业将无相关电子信息的数据于4月申报期结束前全部申报到税务机关,逾期不得申报退税。

请核实2013年出口货物明细,以免漏报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大连市国税局
  2014年3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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