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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关于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的公告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1-16 | 生效日期:2014-01-16 |
为了创新海关稽查工作方法,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武汉海关决定选取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内控制度健全,审计资料保管清晰、完整;
(五)与海关合作的意愿较高,愿意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优先:
(一)在湖北省上年度行业排名中居前三十位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或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
(三)具有一定进出口业务审计经验的;
(四)与其他政府部门有过合作经验。
三、符合条件且有意申请参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四)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经营、纳税等情况简介;
(五)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年审或评估意见。
四、上述申请材料请于2014年1月30日前递交武汉海关稽查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海关将根据申请材料,选取2-3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对象,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联系人:武汉海关 黄伟 027-82768247
周强 027-82768259
特此公告。
附件:申请表
武汉海关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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