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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3-21 | 生效日期:2014-03-21 |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省无对应项目的审批事项。
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单范围,对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组织清理,清单外的审批事项要立即取消,同时以目录形式对外公开由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虽不在本级但需本机关上报的审批事项。
三、凡不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清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及时修改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加强后续监管。
四、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审批,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推进集中审批、阳光审批、网上审批,便民办税。
五、各级国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以适当形式向上反馈。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6283165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市国家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下载: rar 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1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有何背景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抓手。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多次发文予以反复强调,要坚决摒弃将加强管理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审批的片面思维,切实将税务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上来,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凡不在目录上的事项一律不得实行审批。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摸清底数并经国务院审改办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因该目录包含了全国税务系统(不含只由地税系统审批事项)审批项目,但具体的审批层级因各地情况不一,未作统一明确,且部分审批事项不涉及安徽省。为便于文件执行、社会监督,以及收集进一步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建议,我们结合安徽国税实际,对审批层级进行了梳理明确,并征求了相关各方的意见。此外,为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各地摸清审批事项底数,公开行政申批目录。
二、《公告》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清单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以及对实施目录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便民办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三、《公告》执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重点
(一)公开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安徽国税实际编制的,具体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主要是考虑需要征求社会各界及基层国税机关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同时部分项目审批权限虽在税务总局,但需要层报,为便民办税,故目录中包含了审批层级在税务总局的事项。
(二)目录中相关事项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
目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设定依据为国家统一设定,考虑到下一步取消调整时检索的需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时对此未作调整修改,如相关内容发生了变化,各地可在公开清单时在备注中说明。
(三)公告发布前因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而作为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公告发布后如何处理?
对此类事项,在公告发布后,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严格审批,管住管好。同时,对目录中的审批项目如有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应逐项说明理由,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或专题报告的方式积极向上反馈。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税务总局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四)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是指哪一级?
因安徽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区国税局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不再行使审批职能,审批由市局办税服务部门集中办理,故将制定依据中明确为区县局审批的项目,审批层级统一为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各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来源有哪些?
审批部门明确为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市国税局的,实施的审批既包括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也包括下级层报的审批事项,视相关规定而定;而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仅包括直接受理的审批事项。
(六)公告的施行时间为何定为发布之日?
按照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考虑到《公告》明确的审批事项及制定依据税务总局已于2014年2月13日向社会发布,而审批的层级只是将现行规定进行整合,不预留施行准备时间并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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