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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4〕3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4-01-01 | 生效日期:2016-12-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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