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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8]70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11-25 | 生效日期:2008-11-25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
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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