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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定额发票落款时间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31 | 生效日期:2014-03-3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九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确定的全国普通发票票样,现就定额发票“年月日”落款时间问题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一、2014年4月1日起印制的广西地税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落款时间。
二、纳税人已领取印有“年月日"落款时间的(2012版)定额发票仍可继续使用,在开具时可不用填写此项落款时间。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
1.公告起草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九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全国范围内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新定额发票与旧的有什么不同?
答:2014年4月1日起印制的新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而原来的通用定额发票上印有“年月日”。
3.新定额发票启用后,旧的定额发票还能不能使用?如能继续使用,那么纳税人在开具时是否需要填上“年月日”时间?
答:新定额发票启用后,对于纳税人已经领取的印有“年月日”落款时间的定额发票(2012版)仍能继续使用。纳税人在开具时可以不填“年月日”时间。
4.税务机关出于什么考虑取消定额发票上的“年月日”时间?
答:主要是考虑到定额发票上的“年月日”时间由纳税人手工填写,既不规范也不方便,而且该时间常常被误当作“开票日期”,容易引起争议,为了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自治区地税局决定新定额发票不再印刷“年月日”落款时间。
相关附件:新、旧通用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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