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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08]1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反映代理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及相关发票开具问题,经研究,现将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应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相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凭其取得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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