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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4]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27 | 生效日期:2014-03-27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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