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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地税发[2014]2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3-17 生效日期:2014-03-17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研究会秘书处:
  《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经市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7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干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地税系统干部绩效管理机制,调动全系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一流地税干部队伍,加快推进“智慧地税、法治地税、责任地税、平安地税、和谐地税”建设,根据总局、省局关于推进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青岛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绩效管理,是运用绩效管理理论和方法,建立符合税收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干部绩效管理机制,对全系统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促进工作持续改进,提质增效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干部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总局、省局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指导,以实现青岛地税发展目标和干部成长进步为导向,以建立岗责、指标、考评、能绩体系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指标,简化考评方式,分级分步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有效提升行政效能,不断开创青岛地税事业发展新局面。
  第四条 干部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正向激励,持续改进。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所有干部,其他工作人员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局成立干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开展干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干部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负责干部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统筹协调、指导部署干部绩效管理工作;
  制定干部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办法;
  审定年度干部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体系;
  审定干部绩效考评结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研究干部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绩效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组织实施干部绩效管理工作;
  拟制干部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办法;
  组织确定干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及指标体系;
  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开展干部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培训辅导;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参照本办法规定,各基层局应成立干部绩效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局负责对市局机关正处级及以下干部、各基层局局长进行绩效管理;各基层局负责对本单位干部(不含基层局局长)进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十一条 干部年度绩效考评分为季度考评与年度评议两部分内容,并相应建立季度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评议指标体系,同时设置年度特别加、扣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绩效办应在每年年初,根据总局、省局和市局修订的单位绩效考评内容,结合本单位和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绩效季度考评和年度评议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季度考评,主要是对干部在一个季度内的公共类工作、基础类工作、重点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每项工作分别设置明细考评指标,每项明细指标又分为激励项目和约束项目,并赋予加(扣)分值。指标及项目的设定采取市局统一设置与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按需设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季度考评的基准分是200分,全年合计为8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激励项目的加分和约束项目的扣分。
  第十四条 公共类工作,主要是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的职业素养。基准分是40分。
  公共类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纪律、素质能力和廉洁自律。每项指标分激励和约束项目,由市局按照地税系统干部职业素养要求,结合《单位绩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且能分解到干部个人的绩效考评事项和加扣分项目,在全系统内统一确定。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赋予加(扣)分值。其中加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分的10%。
  公共类工作的考评主体是各单位的综合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科)、监察室(科)、基层处、机关党委(办)等。
  第十五条 基础类工作,主要是根据各个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的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包括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业绩等。基准分是100分。
  基础类工作的考评指标,由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按照干部岗位职责和日常工作,结合《单位绩效管理办法》确定的,且能分解到干部个人的绩效考评事项,分别确定。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赋予加(扣)分值。其中加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分的10%。
  基础类工作的考评主体是各单位所属各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局、中心税务所等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重点类工作,主要是指年度重点工作、创新性工作、责任分解工作以及督办性工作。包括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业绩等。基准分是60分。
  重点类工作的考评指标,由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根据每年年初总局、省局、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重要发展规划、创新示范项目攻关计划,以及上级的责任分解性工作和督办性工作,并结合《单位绩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且能分解到干部个人的绩效考评事项,分别确定。年度中间临时增加的重点工作或创新性工作也纳入重点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在基准分的基础上,赋予加(扣)分值。其中加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分的10%。
  重点类工作的考评主体是各单位所属负责创新示范项目考评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各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局、中心税务所等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年度评议,主要是对干部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满分为200分(最低为120分)。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满分为40分。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满分为20分。
  勤,是指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满分为40分。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所产生的效益,满分为60分。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满分为40分。
  年度评议的主体是各级绩效办以及各单位所属各处(科)室、稽查局、直属征收局、中心税务所等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年度特别加分,是指干部因工作业绩突出,或者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取得明显进步,取得的各类荣誉、资格称号等而加分;年度特别扣分,是指干部因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以及被上级作出组织处理决定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扣分。年度特别加、扣分项目由市局统一确定。其中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年度特别加、扣分的考评主体是各单位的综合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科)、监察室(科)、基层处、机关党委(办)等。
  第十九条 “一票否决”,是指干部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除进行年度特别扣分外,还将一票否决,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主要包括:


  1.被总局、省局作出通报批评及其他组织处理决定的;
  2.履行职责因重大过错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领导小组报市局党委审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
  第二十条 确定绩效考评指标的顺序是:
  (一)指标初拟。各考评主体每年1月20日前,依据季度、年度日常和重点工作安排,以及本单位(部门)的绩效管理目标与计划,拟定对单位(部门)所属干部的季度和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报各级绩效办初审。
  (二)指标初审。各级绩效办从绩效考评指标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各级绩效办将初审后的绩效考评指标下发本单位全体干部征求意见,并将征求到意见建议反馈给各考评主体。各考评主体根据反馈意见对绩效考评指标进行修订,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各级绩效办汇总。
  (四)审定执行。各级绩效办根据各考评主体提交的绩效考评指标编制干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和指标确定后,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于当季度结束前15日内,由各考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各级绩效办报各单位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
  第四章 绩效考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干部绩效考评,按照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计算机考评与人工考评相结合、季度考评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干部绩效考评数据来源:定量指标数据通过各类信息软件系统自动提取或人工采集方式获取,定性指标数据,由各级考评主体参照干部的工作日志,结合日常表现掌握情况,采取测评、调查、评审的方式形成。
  第二十四条 干部绩效考评程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季度考评、年度评议、成绩汇总、绩效办复核、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季度考评。季度终了15日内,首先由被考评人就自身的“公共类工作”、“基础类工作”、“重点类工作”的加扣分事项进行自我评价并打分,通过统一开发的干部绩效管理软件,提交给各考评主体负责人(其中公共类、重点类工作,应先提交干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再提交给考评主体负责人),然后各考评主体负责人分别进行审核、修改和确认,并提报给各级绩效办。
  第二十六条 季度考评成绩计算方法为:
  各单位所属部门一般干部的季度考评成绩=公共工作基准分+公共工作激励项目加分-公共工作约束项目扣分+基础工作基准分+基础工作激励项目加分-基础工作约束项目扣分+重点工作基准分+重点工作激励项目加分-重点工作约束项目扣分。
  各单位所属部门副职的季度考评成绩=(公共工作基准分+公共工作激励项目加分-公共工作约束项目扣分+基础工作基准分+基础工作激励项目加分-基础工作约束项目扣分+重点工作基准分+重点工作激励项目加分-重点工作约束项目扣分)×50%+分管工作(人员)季度考评平均得分×50%(如没有分管工作(人员),则个人工作评分权重为100%)。
 第二十七条 年度评议。年度评议在年度终了前15日内进行。
  各单位所属部门一般干部的年度评议成绩=本部门负责人评议成绩×40%+本部门副职评议成绩×30%+本部门所有干部评议成绩×30%(如果本部门没有配备副职,部门负责人的评议权重则为70%)。
  各单位所属部门副职的年度评议成绩=分管局领导评议成绩×60%+本部门负责人评议成绩×40%。
  第二十八条 年度特别加、扣分的评定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各考评主体评定后,提交给各级绩效办。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评成绩汇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成绩=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各单位班子成员的年度考评成绩=分管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平均成绩×50%+本单位绩效考评成绩×50%;
  各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评成绩=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本人年度特别加分-本人年度特别扣分;
  各单位所属部门副职的年度考评成绩=(∑四个季度的考评成绩+年度评议成绩)×50%+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50%+本人年度特别加分-本人年度特别扣分
  各单位所属部门一般干部的年度考评成绩=(∑四个季度的考评成绩+年度评议成绩)×80%+本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成绩×20%+本人年度特别加分-本人年度特别扣分。
  第三十条 绩效办复核。各级绩效办对各考评主体按季(年)报送的干部考评成绩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应反馈给考评主体,考评主体仍有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裁定。复核结果确定后,由各级绩效办报各级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审定。各级领导小组将绩效办提交的干部季(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对出现提供虚假考评资料或考评弄虚作假的,对相关部门在单位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理。考评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季度(年度)终了后15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干部考评成绩公示期内,干部职工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提出申诉,各级绩效办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予以回复。考核对象对于考核结果既不提异议,也不确认的,视同确认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的干部考评成绩报市局绩效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军队转业复员、系统外调入人员,自调入的次月起,各单位对其开始绩效考评,全年考评成绩按月份进行折算。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地税系统内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考评加、扣分成绩可带入新单位统一计算。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绩效办和考评主体对干部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具体环节包括日常监控、季度分析、年度自查等。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控。每名干部应按周撰写工作日志,及时上传绩效管理软件。各级绩效办应加强干部绩效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并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监控要求,将有关监控数据及时上传智慧地税展示平台。市局绩效办应及时掌握各级绩效办上传的绩效考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季度分析。各级考评主体应根据日常监控情况进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进度,对干部绩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绩效办。
  第三十九条 年度自查。各级绩效办对绩效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年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市局绩效办。市局绩效办结合季度分析反馈情况,形成绩效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干部绩效考评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所属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总体控制在15-20%,在此基础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其所属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为30-40%,并根据年度考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副职的优秀等次,根据其年度考评成绩,在本单位内,按15-20%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
  第四十二条 干部绩效考评成绩,也可与当地政府绩效考评工作挂钩,进行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绩效考评成绩在所在单位后20%的干部,各单位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以前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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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干部绩效管理年度特别加分项目及标准
  2.干部绩效管理年度特别扣分项目及标准
  3.干部绩效考评指标(模板)
  4.干部绩效考评季度得分情况表(模板)
  5.干部绩效考评年度得分情况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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