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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依法经营 依法维权 共同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的温馨提示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3-24 生效日期:2014-03-24
 

尊敬的消费者,尊敬的经营者: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维护公平的经营环境、税收秩序离不开大家的参与和支持。为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我们提示如下:
  一、如果您是一名消费者,请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及时索要发票,不建议您事后索取发票,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索取合法有效的发票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
  (二)请不要要求商家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
  (三)如果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您有权终止双方交易,也有权举报。
  “拒绝开具发票”包括以售价低、发票用完、没有发票、购物金额较少、经济纠纷等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以白条、收据或其他凭据代替发票。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票面栏目填列不齐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与我局互联网站“发票流向查询”查询到的税务登记名称不符、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为旧式发票专用章和使用转借其他经营者的发票等。
  二、如果您是一名经营者,作为一名纳税人,为了减少因发票违章给您带来的损失和不便,请您在经营活动中按规定使用发票,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您有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二)您在交易完成后,请及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提醒消费者及时换取发票。
  (三)请不要使用转借的发票或将发票转借给他人,否则转借双方都可能面临至少1万元的罚款。
  (四)请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国税机关上传机打发票开具信息。
  (五)如果出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包括应开具未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及时上传开票信息等),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河南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014-3-24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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