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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1-14 生效日期:2014-01-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为确保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发票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1),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一)过渡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过渡期内,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的,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规定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需使用冠名发票的,按规定向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手续。
  (三)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分别向当地国、地税主管部门填报《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未用发票缴销手续。
  附件:
  1.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票样
  2.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

关于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的内容,我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写了此解读,本解读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一、发布此公告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为确保春运期间粤海铁路畅通、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发票平稳过渡,我们根据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起草了此公告,对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营改增发票衔接问题进行明确。
  二、营改增后,对哪些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用于交通运输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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