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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3-07 | 生效日期:2014-03-07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现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预征率为1%。
在以后年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现行预征率对各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自治区国税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适时调整预征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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