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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机关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告[20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31 | 生效日期:2014-04-01 |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船舶车船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辽宁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以下简称“大连海事局”)代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船籍港为大连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具有船舶管理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其中:在辽宁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等业务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辽宁海事局代征;在大连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等业务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大连海事局代征。
二、委托代征期限
自2014年4月1日起。
三、代征税种及税率
船舶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见附件。
四、纳税地点
船舶车船税由辽宁海事局代征的,办理船舶车船税申报缴税地点为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2号(大连市航运交易市场内),联系电话0411-82624105,联系人:杨厚胜。
船舶车船税由大连海事局代征的,办理船舶车船税申报缴税地点为大连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大连市保税区大窑湾金港十路1号,联系电话0411-87597015,联系人:陈晨。
五、其他事宜
申请船舶车船税退税及开具船舶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请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8号,联系电话:0411-82332548,联系人:张萍。
附件: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
(一)净吨不超过200吨(含200吨)的船舶,每净吨3元;
(二)净吨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含2000吨)的船舶,每净吨4元;
(三)净吨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含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5元;
(四)净吨超过10000吨的船舶,每净吨6元;
(五)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六)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含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含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含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2000元;
(五)游艇的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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