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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函[2014]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4-02 | 生效日期:2014-04-02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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