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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地税纳[2014]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4-09 | 生效日期:2014-04-09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税总函[2014]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制作办税服务厅(场所)内外标识及指引性标识时,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24号)明确规定的标识,于6月底前统一办税服务厅(场所)标识设置。
二、全系统要按照税总函[2014]78号文件要求做好税徽标识使用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地税标识。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地税标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办[2002]2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通知》(京地税办[2003]592号)同时废止。
三、市局各部门向税务总局报送各类文件材料,承办或参加税务总局的会议活动,应当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不得使用北京地税标识。
四、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税务所等办公场所外部包括外墙、屋顶等位置以及内部办公场所已经制作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应当拆除,根据需要制作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拆除和安装工作要认真制定方案,充分考虑建筑物等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勤俭节约原则,不得大兴土木。办公场所内、外部的拆装工作确有困难、或对建筑物将造成安全隐患的可暂缓拆除,待日后办公场所整体装修改造时一并解决。
五、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制作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应当尽快修改。根据需要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
六、各单位新制作各类办公用品、公务用品和宣传品等应停止使用北京地税标识。已制作的包含北京地税标识的消耗类办公用品、公务用品等,为避免浪费可在系统内部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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