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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兴地税纳[2014]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4-16 | 生效日期:2014-04-16 |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京地税纳[2014]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纳[2014]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税总函[2014]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制作办税服务厅(场所)内外标识及指引性标识时,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24号)明确规定的标识,于6月底前统一办税服务厅(场所)标识设置。
二、全系统要按照税总函[2014]78号文件要求做好税徽标识使用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地税标识。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地税标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办[2002]2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通知》(京地税办[2003]592号)同时废止。
三、市局各部门向税务总局报送各类文件材料,承办或参加税务总局的会议活动,应当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不得使用北京地税标识。
四、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税务所等办公场所外部包括外墙、屋顶等位置以及内部办公场所已经制作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应当拆除,根据需要制作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拆除和安装工作要认真制定方案,充分考虑建筑物等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勤俭节约原则,不得大兴土木。办公场所内、外部的拆装工作确有困难、或对建筑物将造成安全隐患的可暂缓拆除,待日后办公场所整体装修改造时一并解决。
五、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制作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应当尽快修改。根据需要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
六、各单位新制作各类办公用品、公务用品和宣传品等应停止使用北京地税标识。已制作的包含北京地税标识的消耗类办公用品、公务用品等,为避免浪费可在系统内部继续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税总函[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单位关于税徽标识样式的请示,提及目前有多种标识版本并存,给基层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为了统一税务标识形象,推进窗口单位标准化建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税徽样式
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除税徽外,各地应用较多的税务标识为网站标识,在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等广泛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05号)中明确该标识为网站标识,由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而成。此外,部分税务机关还采用了新式税服的肩章、领花作为税务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3号)第八条规定,该肩章、领花为税务服装的税务标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标识均带有显著税务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但当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税徽时,如办税服务厅标识,则必须使用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密切协商,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类别统一标识的使用样式,方便为纳税人开展办税指引、宣传咨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等各项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标识时遇到的问题,涉及税务网站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办公厅;涉及税务服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财务司;涉及办税服务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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