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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4-18 | 生效日期:2014-05-01 |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大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三、征缴比例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的40%部分,通过地税机关征缴;60%部分,由缴费单位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同级工会账户。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通过地税机关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四、征缴期限
根据按月缴纳原则,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费。同时,将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划拨到同级工会账户。
五、税前扣除依据
通过地税机关征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由缴费单位直接拨付给同级工会。
六、其他
本通知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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