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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函[2014]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3-11 | 生效日期:2014-03-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金税三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工作流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金三”上线试点工作流程中涉及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涉及的申报(申请)程序、附报资料、工作流程按“金三”系统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优惠事项的表、证、单、书均使用“金三”系统统一设定的文书。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见附件1)工作流程为:开始→受理(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审核(县局税政科税收政策管理岗)→审核(县局税政科科长岗)→审批(县局局长岗)→发放(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归档(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结束。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工作流程为:开始→受理(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备案(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发放(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归档(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结束。
三、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申请资料(见附件2)中,对“金三”系统要求查验不归档的附报资料,办税服务厅应在受理后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原件当场退还纳税人。
四、关于“金三”系统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附报资料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附报资料,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的资料报送,第77号公告中未列明需要提供但“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附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申请减免税报送的附报资料中,纳税人可只报送与申请减免税项目相应的有关资料。“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非申请减免税项目的附报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三)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减免税报送的附报资料中,“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的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四)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申请减免税报送的附报资料中,“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应区分在中国境内的技术转让项目和中国境外的技术转让项目,分别按照实际转让项目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报送,“金三”系统要求报送的非转让项目的资料,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在“金三”系统工作流程中应视为纳税人已报送进行处理。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三项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的备案,“金三”系统要求按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和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两个工作流程进行,对两个工作流程中要求附报的资料有重复的,可要求纳税人只报送一份。
五、做好审批、备案事项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金三”系统上线试点的实际,针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工作流程的变化,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税政管理部门要与纳税服务等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好纳税人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的申报、受理、审核等各阶段工作,确保审批、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培训。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纳税申报首次使用“金三”系统设计的表、证、单、书和工作流程,与我省原“大集中”系统相比变化较大。各市地税局要加大对“金三”系统设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办理程序和操作方法的宣传培训,使地税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对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明明白白,切实提高纳税人申报质量。
六、《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列表
2.“金三”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事项附报资料清单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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