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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05-07 生效日期:2014-05-0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省分支机构应自2013年度起进行年度申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方便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据此修改了网上申报系统,增加了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已于5月6日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在青岛地税系统主管的跨省分支机构。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时报表名称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跨省分支机构)》,同时应当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据此,跨省分支机构应自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跨省分支机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三、申报地址
  青岛地税局网上办税厅(http://etax.qdds.gov.cn/)。选择“网上报税”,登录成功后,填报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及分配表。填报流程与季度预缴申报相同。
  四、填报方法
  跨省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有关数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跨省分支机构)》相关行次:
  第28行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第31、32行分别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

  五、联系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服务电话 85919292或12366-2进行咨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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