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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国税发[2013]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7-31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
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规范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的发票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5、《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6、《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7、《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9、《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0、《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
1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13、《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1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5、《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
16、申请印制国税局监制的冠名发票
二、发票供应的一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网络发票或机打发票。
三、发票供应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企业
1、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国际海运业除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大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从事道路客运的可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20-100元》。
大连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1、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3、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4、 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5、在大连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6、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票种核定
营改增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在表中加盖发票专用章,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办理票种核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五、领用发票
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3、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经办人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负责人持身份证明办理);
4、防伪税控企业须持税控IC卡;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税控盘发行的报税盘;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金税盘发行的报税盘。
六、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实行“同城通办”,各局应按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适用未达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因经营所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放弃手续,方可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货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3、发票代开岗位人员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货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4、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大连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⑵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的,提供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发票代开岗位受理代开申请,审核《申报单》上项目填写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内容是否相符,合计金额、税额、价税合计计算是否正确;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的,要通过CTAIS查询确认其不适用未达起征点免税政策。
审核无误后,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在《申报单》相关栏次填写税款征收信息,采取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划款、POS机刷卡或收取现金方式征收税款。
陆路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款时,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现金税款时,必须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当日或次日按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分不同预算科目,分别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国库。
6、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发票代开岗位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含POS机签购单)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7、发票代开岗位应按《申报单》内容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完税凭证号码。
8、代开专用发票后交纳税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应在专用发票的备注栏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申报单》下方核对栏签字、签章,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留存一联《申报单》。
9、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受理审核及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10、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办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1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资料采取分类归档管理的办法。纳税人填写的《申报单》、附报资料、完税凭证、留存的代开发票作为一类资料按照时序分类装订归档,案卷内附档案目录,同时建立电子索引目录。索引目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具时间、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税额、案卷编号等,以便于分类查询。
12、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13、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14、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为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执行。
(三)代开普通发票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如需使用发票,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⑵承包、承租车辆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人自有车辆的,提供车辆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⑶外省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复印件;
⑷付款方(或接受应税服务方)为单位的,还应提供载有接受应税服务的名称(或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信息的书面确认证明并加盖付款方(或接受应税服务方)公章。
2、代开普通发票的要求:
⑴发票代开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⑵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无误后签字;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填写《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并即时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传递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核实。
3、代开普通发票注意事项:
⑴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税务干部专人负责,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⑵代开普通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⑶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CTAIS查询、确认是否达到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⑷代开普通发票的开具、税款征收及入库、档案管理要求参见本规定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4、各局应加强“以票控税”管理,对于连续三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定额30%的,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本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连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本人(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否则本人(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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