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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的公告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05 | 生效日期:2014-05-05 |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甬地税征[2007]177号)规定设立的“通过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的条款予以取消,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2014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4号公告),3月6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5号公告)。为贯彻总局文件精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我局决定对本辖区内进户执法项目予以集中清理,并公告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
二、起草过程
2014年3月17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全局经收集、整理进户执法项目资料,最终确定我局有16项进户执法项目,并决定对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甬地税征[2007]177号)规定设立的“通过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的条款予以取消,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三、主要内容
对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甬地税征[2007]177号)规定设立的“通过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的条款予以取消,不再采取进户方式,并加以公告。
“通过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很大的必要性。该项税务执法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对工商登记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分析等方式强化管理,属于可进可不进的进户执法项目,因此予以取消。
四、意见征询
本公告内容经征管处等有关税务部门开会研究确定,并就此征询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等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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