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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07 | 生效日期:2014-05-07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辅导。各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手机平台等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畅通征纳双方的沟通渠道,根据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纳税服务,使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优化管理方式。各局要积极贯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据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即视同已备案,不需另向税务机关报送其他纸质资料。
三、做好分析评估。各局要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账,做好减免税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掌握了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各局应于今年7月底前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包括统计数据、效应分析、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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