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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5-13 | 生效日期:2014-05-13 |
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二、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核定南京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4]57号)的规定,南京市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仍按2008年的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进行征收,即36092元。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征收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92元)×100%
三、征收流程
1、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2、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单位年审后,依法核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向单位发放《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3、对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同时寄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4、单位凭《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按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大厅或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略)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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