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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口地税发[2013]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07 | 生效日期:2013-04-07 |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算审核部门及职责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部门为各主管税务区(分)局(以下统称主管局)。主管局要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小组(下称清算审核小组),并按项目安排人员组成项目审核组,以项目审核组为单位开展工作。每个项目审核组不少于2名税务执法人员,可请税务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并指定税务执法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管理清算工作,对清算项目审核情况负责。
二、清算审理部门及职责
市局和主管局均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集体审理。
主管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小组(下称清算审理小组),主管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业务室、综合室、房地产所的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局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清算审核报告的审理工作,并做出审理意见。主管局于4月10日前将清算审理小组成员名单报市局备案。
市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理委员会(下称清算审理委员会),市局局长任主任,市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主任,成员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税政法规科、所得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税务调查科、监察内审科、规费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清算项目进行二级审理,并做出书面审理意见。审理委员会下设清算审理工作组,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凡退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局做出书面审理意见后,报市局清算审理委员会审定;其他项目一律由主管局审定。
三、清算工作流程
(一)清算申报
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应清算条件的,主管税务所应在该项目符合应清算条件的当月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督促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申报。
2.纳税人应当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所属主管局进行清算申报,提供完整的清算申报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3.纳税人逾期不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局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办理清算申报,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下称《3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主管局可按《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清算受理
1.主管局接受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负责土地增值税受理的工作人员(下称受理人员)在5日内,对照《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所列项目,逐一核对纳税人所报送的清算申报资料,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足额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清算申报有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的,是否已预缴。
(1)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足额预征土地增值税及预缴清算税款的,受理人员将清算资料移交清算审核小组,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人员廉政承诺书》(项目审核组成员须签名),同时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送《告知书》和《清算工作流程图》传递至办税大厅,及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大厅签名领取,待办税大厅将留存的送达回证、廉政承诺书回传后,与清算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2)纳税人申报资料不齐全的,主管局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充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办税大厅签名领取,待办税大厅将留存的送达回证回传后,与清算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主管局要做好实时跟踪工作,督促纳税人按期补齐资料。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充资料的,在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日内,要责令纳税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仍不能补齐资料,符合《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举情形的,主管局可按《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纳税人未足额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申报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在纳税人足额补缴税款后的3日内,办结清算受理事项。
纳税人逾期仍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主管局要依法追缴,并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若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的,主管局在责令申报补缴期限届满后,可先办理清算受理手续。
2.办税大厅要配合主管局做好税务文书传递、交接等工作。办税大厅在纳税人签名领取《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人员廉政承诺书》、《告知书》、《清算工作流程图》、《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充通知书》等税务文书的当天,应及时将由税务机关留存的有关税务文书(包括送达回证)回传给主管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申报资料。
(三)清算审核
主管局清算审核小组应在6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出具清算初审报告并签名后,将清算初审意见向纳税人进行反馈。清算审核时间从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主管局可自行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也可委托具备鉴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鉴证)确认,出具鉴证报告(意见),并由其负相应责任。
1.主管局委托税务师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意见)的期限不应超过30日。主管局应在20日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意见)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签注有关意见,出具清算初审报告。
2.对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售价明显偏低难以确定的,由主管局委托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并依据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认证书》确认销售价格。委托价格认证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
3.在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的,应书面列明需补充资料的具体内容,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限期15天内补充(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次清算审核时限内),逾期未补充的按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处理。
4.在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项目审核组第一次进驻被核查单位时,由主管局分管监察的副局长带队到被核查单位宣布清算工作廉政纪律。
(四)清算初审反馈
纳税人提交的反馈意见作为清算审核报告的附件提交审理,并与清算申报资料归档留存。
(五)清算审理
1.主管局负责审定项目的审理
主管局应在20日内对清算初审报告进行审理,出具清算审理意见,参与项目审核的人员须向清算审理小组汇报项目清算审核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但不再参与该项目的审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管局清算审核小组审核结束后的2日内向业务室提交项目清算审核报告。
(2)主管局业务室收到清算审核报告的次日,将有关资料发给审理小组成员进行审核,并提请审理小组召开审理会。审理小组应在收到清算审理提请书后的5日内召开审理会,做出审理意见,审理小组成员应在审理意见上签名,出具审理会议纪要,对审理结果负责。
经审理小组审议,仍难以确定的重大疑难问题,可列明有关不同意见、依据及处理方法,书面请示市局,待市局批复后按有关意见做出审理意见。
2.市局负责审定项目的审理
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确定由市局清算审理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主管局应在清算审核结束后1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于次日书面上报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时一并报送审核报告、审理意见及项目有关资料。
市局清算审理委员会应在10日内对主管局提请的项目做出清算审理意见,主管局清算审理小组应派员参加审理会议,汇报项目清算审核、审理情况,及需要审议的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主管局上报的项目资料后,在4日内安排清算审理小组进行案头审理,提出有关意见。
(2)清算审理小组完成案头审理后,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主管局审理意见、案头审理意见等资料发给清算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审核,并提请清算审理委员会召开审理会。清算审理委员会在收到清算审理提请书的3日内召开审理会,做出审理意见,审理意见中应列明出席会议人员。
3.市局和主管局的审理会议均应通知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被核查单位也列席会议,陈述情况,答辩问题。被核查单位应在陈述情况,答辩问题完毕后退席,不得参与会议讨论。
(六)清算结论及税款清缴
主管局应在做出审理意见,或收到市局审理意见的5日内做出清算结论,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并根据清算核准表下达补(退)税(费、滞纳金等)通知书、清算结论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清缴手续,结清应补(退)税、费、滞纳金等。
(七)主动公开
主管局要将清算工作过程在市局网站上公开,接收社会监督。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在海口局门户网站和各主管局子站显著位置上开设土地增值税专栏,作为土地增值税公开专门载体(下称专栏)。待海口局业务事项体外循环管理系统(暂定名)建设完成后,再通过该系统与门户网站进行定期的数据交换给予公开。
主管局应根据琼地税发[2013]16号文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布有关事项,在海口局门户网站专栏和主管局子站专栏中每月定期进行信息维护,实现信息公开。对各环节时限、清算所需资料、清算流程等较固定的内容,应指定专人负责在专栏中进行公开。
三、委托中介机构清算审核费用的预算及拨付
主管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工作的,所需经费的预算、拨付程序参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4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清算经费拨付
根据琼地税函〔2011〕471号文的规定,主管局应依据当年已完成清算并缴纳税款入库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及所需经费情况,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底备查,两份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局,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经费”文件夹下。本年已完成清算但未缴款入库,未能在本年申报清算经费的,待税款入库后在下年申报。市局税政法规科汇总核实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并抄送市局财务装备科。
清算经费待省局拨付到位后,由市局财务装备科按规定拨付给中介机构。
(二)清算经费预算
各主管局要认真做好下一年度的清算计划、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税款预测、经费安排计划等工作,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预算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下一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和所需经费预计情况,于每年11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预算”文件夹下,市局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四、信息传递及档案管理
主管局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纳入税收档案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清算完毕后,对清算资料、税务处理文书按项目进行编号,将清算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所,扫描录入电脑系统进行保管;并将清算结论、清算核准表、补退税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资料报市局税政法规科备案。
主管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信息传递,按征管情况和清算进度,做好清算管理台账登记管理工作。于每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台账》书面上报市局,电子表格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台账/”文件夹下,以便市局汇总在每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五、抽查复核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入市局年度执法督察范围,市局将对主管局的清算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市局监察内审科定期定项对已完成清算的项目进行廉政工作情况测评。
六、工作衔接
(一)对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办公室(纳税评估局)已经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的项目,由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办公室进行审核,报市局清算委员会审定,出具清算结论,完成清算工作。
(二)对已受理但未经市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办公室审核的项目(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证,但未进入审议程序的项目),由主管局负责清算工作。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项目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妥善做好资料交接工作,在4月15日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做到下户有批准,补充材料有清单,审核有底稿,核查有报告,会议有记录,确保清算工作在阳光下公开公正运行,切实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二)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清算审核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须说明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清算审核任务的,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三)主管局应做好税源分析、收入预测及清算工作计划等工作,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次年清算工作计划通过FTP报送至“海口局/税政法规科/2.土地增值税工作/清算计划/”文件夹下。2013年清算工作计划在2013年5月20日前上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58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95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清算审定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254号)、《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1〕258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琼地税函[2014]19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附件:附件2-1.rar 附件2-2.rar
1.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图
2.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的资料
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套表
4.其他附表
5.《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0〕2843号)
6.《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审核经费拨付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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